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海 关 总 署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 国 银 行
 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
 1982年1月30日 [82]署查字24号


各省、市、自治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支关:
  据各地海关反映,近两年来,有些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集体企业和农村社队等单位,不顾国家法纪,参与走私、贩私活动。海关在处理此类违法案件时,经常遇到一些单位无故拒交海关依法追缴的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纳税款的事情。
  为维护国家利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走私违法活动,现根据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6号《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八月八日中发[1981]29号批转《东南沿海三省第二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作如下通知:
 一、 凡海关发现有关单位在银行的存款是走私资金或非法所得的暴利,以及有重大走私嫌疑的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为了防止上述单位抢先提取或转移, 可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海关出具正式公函,通知银行暂予冻结,待海关调查核实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银行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海关应重新办理冻结存款的通知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