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4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1994年11月11日)废止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关于切实搞好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职教[1982]4号)
目前我国职工队伍中的青壮年职工,在各条战线上担负着很重的生产、工作任务。但是,他们中间大多数在“文化大革命”中被耽误了学习,缺乏文化基础知识和技术理论知识,不适应四化建设的要求。如何在最近几年内不失时机地给他们补上文化、技术课,使他们成为合格的当班人,进而成为四化建设的骨干,是一项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任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强调,搞好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 是最近两三年内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之一
。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切实抓好这项工作。现将补课工作
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课工作涉及几千万职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真正把它作为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突出起来,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青壮年职工补课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明确逐年的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完成补课任务。
(二)凡一九六八年至一九八0年初、高中毕业而实际文化水平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和未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以下的职工,均应补课。
文化补课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已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发出《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若干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应按《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补课,主要是通过学习技术理论和开展岗位练兵,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学习课程由各业务部门自定,教材也可由省、市、自治区业务局和国务院各部、委、总局选编。补课结业由业务部门严格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通过自学完成专业技术学习的青壮年职工,允许其参加业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同样发给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