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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用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人民群众的生活燃料,对于改变燃料构成,减少污染,方便人民生活,起了积极作用,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液化石油气瓶、罐等设备质量的好坏和能否按规定使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各有关单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

  目前,我国有五十多个城市及少数城镇的部分居民使用液化石油气。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国家城建总局归口管理,劳动部门监督监察的成为装易燃易爆稗的受压容器。全国制造钢瓶的工厂近二百家,大至千人以上的工厂,小至民办街道、社队工厂。有些单位设备简陋、材质较低、工艺落后、粗制滥造、质量太差,给用户带来隐患。民用液化石油气的经营管理也较混乱,在现有的四百多万只钢瓶中,百分之七十由城市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一般安全程度和经济效果较好;百分之三十分散管理,一般事故较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组织钢瓶生产,保证使用安全非常关心,并作了重要批示,指出问题十分严重,要“确实检查一下,质量不合格绝不准出厂,”“绝对不允许发生差错。”为了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提出以下改进意见:
 一、对钢瓶生产制造应进行调整和整顿。建议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劳动和制造钢瓶的主管部门,根据现有制造厂的技术力量、工艺装备、检测手段、管理水平、材料规格、产品质量等情况和就近生产供应的原则择优定点,经审查批准后,报国家城建总局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工艺不过关、质量不合格、未经批准的单位,准生产;定点单位产品质量不合作也绝不准出厂。
 二、对在用的钢瓶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城建和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城建总局一九八0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对在用钢瓶认真进行一次检查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认真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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