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援单位应选择距离项目所在地最近的进口港,及时通知项目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设备到货后,受援单位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将设备安全运至项目现场。
第三十五条 受援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 ,对到货设备严格进行检验 。如发现损坏、短缺或性能、规格不符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联合国机构驻华代表处,迅速办理相应的索赔、退货、调换等手续。对贵重设备,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联合国驻华机构,共同派员组织检验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联合国规定, 受援项目的设备在项目完成前属联合国所有。 项目完成后,由外经部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办理手续,将设备转交我国政府。受援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设备妥善维护保管,造册登记入帐。项目引进的设备,不能挪作他用。
九、项目的审评和总结
第三十七条 按联合国规定,项目每隔半年或一年由我方、联合国资助机构和执行机构联合举行三方审评会议(一般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由外经部或外经部委托的代表主持,有关会议场地、当地交通等费用由受援单位负担)。内容包括:
1.项目主任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机构报告项目进度和财务情况;
3.对照项目近期目标和活动计划,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果,弄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办法;
4.研究如何利用和发挥项目已取得的成果;
5.调整和制订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包括调整预算),明确有关各方的任务。
三方审评的具体准备工作,由项目主任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有的联合国机构要求组织年度国别审评,即在三方审评的基础上,对各援助项目总的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评。会议由外经部召集和主持,联合国有关机构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受援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每半年要提交一次进度报告;项目结束时,要提交终期报告。这两种报告都是三方审评的主要文件,经主管部门和外经部审核后在审评前一个月,通过联合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分发各方。
十、积极推广巩固项目成果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联合国技术合作项目各项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并有责任督促和支持受援单位落实,推广这些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