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为了选聘合格的专家,受援单位应通过各种可行渠道进行调查研究,尽可能提出具体人选。如需要执行机构提名,受援单位应事先提出拟聘专家的专业要求、具体任务、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如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共同试验)及来华时间。对执行机构提供的候选人简历,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要求对方进一步介绍情况,再定取舍。专家选定后,应请执行机构将专家任务和工作范围及时通知专家本人,如有可能,受援单位可同专家直接取得联系,以便专家来华前做好业务准备。
专家选定后,由主管部门通知我有关驻外机构发给入境公务签证。
第二十六条 我原则上不聘请长期专家(一年以上者)。选聘短期专家,也应尽量控制人数和在华时间。
第二十七条 受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做好接待工作, 周密安排,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不能胜任工作、对我不友好、有违法活动者,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外经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援单位对专家在华完成任务后写出的技术、业务报告,应及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主管部门和外经部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意见。
七、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第三十条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对外谈判、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编制项目文件、组织参观等,都要内外有别,提高警惕,严格保密,保护我国专有技术和重要科研成果(包括受援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技术发明),防止有人借机窃取我国机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要严守外事纪律。既要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又要不卑不亢。
八、设备引进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受援单位在编制设备清单前,应尽可能对设备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供应商等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厂商代理机构、联合国执行机构获取有关资料。设备清单的科目,必须详尽明确。设备费用预算中应包括易损零配件。
第三十三条 除我国政府直接执行的项目外,设备订购通常由联合国执行机构办理。受援单位应同执行机构保持联系(必要时,可通过我驻外机构),对设备订购进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取得合同副本。重要项目,应参与国际招标和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