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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试行办法

 第十七条 项目主任负责同联合国有关执行机构商定执行项目的详细工作计划;办理来华专家的选聘、工作安排事宜;办理出国培训、考察人员的选派工作;办理项目设备的选购、提货、保管等工作;向主管部门和外经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对外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五、出国培训、考察人员的选派

 第十八条 受援单位应认真遵照国务院规定,做好出国人员的选审工作。要选政治思想好、熟悉专业、外语较好、身体健康、直接从事项目工作的同志出国。人员选审要不徇私情,不走后门,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进修人员应按联合国规定,通过外语考核。要严格控制出国考察,考察组的组成要“少小精”。坚决杜绝观光性的考察。
 第十九条 出国培训、考察,要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时间紧凑。已确定的考察、进修计划,不要擅自变动。
 第二十条 受援单位应对出国人员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我国对外政策、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保密、财务方面的各项规定,并督促他们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将出国人员行期、航班及时通知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外经部和我驻外机构。出国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同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领取联合国发给的生活津贴,应严格按我内部的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费用结余部分,在海关允许进口的范围内可用于购买项目需要的少量样品、零件、资料、仪器等(但须在出国前经主管部门核准)。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两个月内,要写出学习、考察总结,并通过主管部门提交联合国有关机构(抄送外经部);对内要写出较详细的学习、考察总结,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抄外经部。

六、外国专家的选聘

 第二十四条 受援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认真选聘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顾问(以下简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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