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申请由外经部汇总,会同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外经部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或其它有关机构正式提出,并组织商谈。
第九条 各单位确因急需,临时申请联合国专家来华服务或派少量人员出国培训,外经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商联合国有关机构予以安排。
第十条 确定项目援款通知下达六个月后,如受援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无能力执行,或所需技术、设备国外不能提供,外经部可商我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对原定项目活动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换受援单位,或撤销原定项目,并将援款指标另行分配。
三、项目文件的编制和签订
第十一条 接受援助项目,均须参照联合国有关规定,编制和签订项目文件(或同项目文件类似的相应协议),作为执行项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受援单位在编制项目文件时,应严肃认真,切合实际,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清晰。必要时,也可商请联合国有关机构予以协助。项目文件应根据可以对外公开的资料扼要阐明申请援助项目的背景和理由,确定项目的长远、近期目标和各项活动(详见《怎样编写项目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文件经三方(开发计划署或其它资助机构、执行机构和中国政府)审查同意, 即可签字。 项目文件须用中、英文印制,各一式五份,由外经部代表我国政府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文件一经签订, 不得随意更改。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 调整预算等),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商外经部同意后,方能对外商谈。
四、项目执行中的内部分工
第十五条 外经部负责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作,审核项目执行计划,了解项目进度,就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谈,向有关部门和驻外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向国务院呈送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文件规定的各项活动。按时、按质、按量落实由我方负责的各项投入, 并按照项目文件规定, 督促、检查有关机构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任命政治和业务水平较高、事业心强、勇于负责、同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干部担任项目主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支持项目主任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