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试行办法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联络部印发)

一、总  则

 第一条 联合国技术援助,是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历届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精神,对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发展中国家应享的权利。我国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必须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自力更生的原则。
 第二条 联合国技术援助的资金和能力有限,要善于利用。选择、确定受援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适合我国国情。争取引进高于我国现有水平的先进技术,解决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培养技术人才,促进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技术效果。
 第三条 受援项目要立足于国内已有的条件,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划相结合,作为对已有计划项目的补充。
 第四条 受援项目应选在对外开放和交通方便的地区。受援单位必须具备吸收能力:机构设置比较健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必要的掌握外语的人员),各项资金和投入落实,能够消化和推广引进的先进技术。
 第五条 受援项目要尽量适应联合国技术援助的特点和有关规定,即一般只搞示范性项目和投资前活动,不搞成套项目,不搞军工、纯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搞重复项目;不提供基建投资、当地费用。项目预算中设备比例,要参照联合国各有关机构规定适当掌握。

二、项目的申请

 第六条 项目申请应按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计划周期提出。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申请项目,经主管部、委审核后向外经部提出,并抄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机构;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经省、市、自治区外经机构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外经部提出,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外经部和国家计委 (81) 外经五字第181号文规定,填制《接受联合国援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送外经部。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