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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失效]

  二、三类商品原则上都由地方经营和成交出口,但由于各省、区今年已接办了部分自营出口业务,需要一个时间巩固和整顿,口岸在仓库、运输上承办内地的出运也有一定困难,同时一九八二年的出口计划和调拨计划都已确定,因此,我们建议原则上明年一年各省、区暂勿扩大自营商品范围,现在是调拨口岸的商品,明年仍继续调拨。
  出口商品分类经营后,根据权、责、利统一的原则,今后财务体制也要相应下放,要逐步做到在核定出口换汇成本的基础上,由各经营地区或单位自负盈亏。在财务体制未下放前仍按目前财务隶属关系办理。
  关于出口实行协调问题,按照经济体制改革,实行行业联合的精神,要由出口商品经营实体组织行业出口协会,承担出口协调、服务工作。在协会未成立前,国家授权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并请银行、海关、商检等部门配合做好监管工作。按照会议代表讨论的意见,我们拟定了《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并已报经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也已征得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商检总局的同意,由于这个规定涉及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议这个规定由国务院转发,并从一九八二年开始试行。如无不妥,请批转。

 附二:
 
           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

一、 为了进一步推动体制改革,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经营出口的积极性和贯彻统一对外的原则,使对外贸易有一个较大发展,经研究确定,从一九八二年起出口商品分为三类经营:
第一类: 对少数大宗、重要的商品,以及出口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套、出运要求的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或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由省、市、自治区交货、履约,或由内地省拨交口岸对外交货履约。
  广东、福建两省按中共中央发(1981)第27号文件的规定,除成品油、钨砂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成交外,其他商品中属于本省生产的产品,两省可自行对外成交,但在价格和贸易做法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或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的出口商品目录(附后)。
第二类: 对各地、各部门交叉经营的、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的出口商品,在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组织协调下分别由经营出口的省、市、自治区自行对外成交,出口任务归各地,对尚不能自营出口的省、自治区仍维持目前的调拨办法不变。如需增加自营出口,需由省、市、自治区经营单位报经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后办理。出口商品协调办法(附后)。
  广东、福建两省,国务院各部门、各地区外贸企业及其他企业经营的属于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的出口商品,必须接受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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