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1988年6月18日)废止(原因:与1988年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相抵触。)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一月七日 国发[1982]5号)
国务院原则同意外贸部《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和附件《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了做到活而不乱,外贸部和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要有效地把统一对外的协调管理工作抓上去。对于第三类商品在分头经营中所发生的问题,外贸部和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仍应负责协调解决,各省、市、自治区也要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和内部的协调管理,并提倡联营。对未批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省、市、自治区,其出口商品仍分别归各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核算盈亏,并按原渠道组织出口。
关于外贸的收购、出口计划仍按现行办法编报,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下达各省、市、自治区执行。
附一:
关于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的请示
国务院:
为了继续改革外贸体制,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头经营,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方针,达到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使外贸有一个较大发展的目的,在今年十一月外贸部召开的全国外贸计划会议上,与会代表经过讨论,大家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即除极少数大宗的、重要的出口商品,以及出口有特殊加工、整理、配套、出运要求的商品,主要是一些初级产品和原料性商品作为一类商品,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包括工业部门的进出口总公司,下同)经营,或组织统一对外成交外,其余商品都由地方经营和成交出口。对于由各地经营出口,各自对外成交,而国外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商品,以及国外对我商品进口有配额、限额限制或发生供过于求现象的商品,代表们都赞成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并拟订一个共同执行的协调办法。经过讨论,会议确定,第一类除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的原油、成品油外共二十一种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负责组织联合统一对外成交。以上二十三种商品,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其中原油、成品油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四点八;第二类商品,即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而由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协调的商品,确定为一百七十三种(供应港澳地区的鲜、活、冷冻商品的配额管理,按现行办法不变),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二左右,第三类商品全部由地方经营和对外成交的占出口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一。大家认为,这样的分类划分,体现了统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有利于统一对外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商品分类范围和权限大体上也是合理的,具体商品今后还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由我部随时进行调整,必要时有些第三类商品也可以改为第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