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航空产品国外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十)了解掌握产品的质量、使用和维护情况,收集用户意见,做好产品质量的“信息反馈”工作,将信息及时反映给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统一组织处理。
 (十一)了解用户在使用中的零备件、器材、工装和地面设备的耗损和需要补充的情况,及时帮助用户提出订货项目,起好桥梁作用。
 (十二)对履行合同发生的问题,负责收集反应,及时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催促有关渠道抓紧解决。
 (十三)建立技术档案。包括:
  1.技术咨询及答复记录。
  2.现场排故总结。
  3.技术通报及实施记录。
  4.技术质量问题处理的决定。
  5.产品登记(去向、使用动态等)。
  6.备件订货、耗损及价格变动等情况。
  7.等级事故调查记录及故障件(实物、照片、录音、录象)

四、等级事故调查

 (十四)国外发生的一、二等飞行事故,涉及到我出口产品技术质量问题时,将根据国外通告或驻国外服务组反映的先遣调查情况,由部专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负责调查(吸收服务组代表参加)直至得出结论。
 (十五)事故原因如确属制造技术质量问题,其经批准的措施,在国内正式通告使用国的同时,抄告驻国外服务组,协助使用国落实。
 (十六)事故调查小组的结论,如涉及停飞停用时,要报经国内审批,不得直接通知使用国停止使用。如情况明显而又紧急时,调查小组可请示使(领)馆并以建议形式与使用国商榷,同时急报国内审批,以国内正式答复为准。

五、专项排故

 (十七)航空产品在生产或使用中发生成批性或重大质量问题(包括等级事故)涉及出口产品时,将按上级批准的报告,组织精干的排故小组出国排故,并携带排故通报。
 (十八)排故小组派出前,要将排故决定通告所在国及我驻外使(领)馆,请他们安排故日程及有关事宜。
 (十九)排故工作由各厂外场科(室)负责筹备,工厂审查后报部批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