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品国外技术服务办法(试行)
(一九八二年一月,三质〔1982〕56号)
一、总则
(一)航空产品国外技术服务是密切生产与用户关系的重要渠道,是树立产品信誉、扩大市场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可以促进生产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使用安全和国家的声誉。因此,国外服务工作,如同对待国内外场(厂)服务一样,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方针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及时认真地处理好产品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在技术上指导和帮助用户正确使用、维护产品。注意听取和收集用户的意见,做好信息反馈。通过主动开展技术服务,及时掌握使用需要,不断改进、提高产品技术质量,增进与使用国的友好关系。
二、组织
(二)根据航空产品出口的情况和使用国的需要,国外服务采取设国外服务办事处、派驻服务组(或技术代表)、巡回服务组考察组、安装组和排故组等。
(三)国外服务处(组)是部派驻国外为航空产品开展技术服务的组织,对外代表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公司,承办我出口航空产品在使用国出现的问题,做好技术服务。
(四)驻国外服务处(组)的业务工作由部质量局归口领导。包括对派出人员在业务上负责审查。在国外工作期间,直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听从使(领)馆的决定。
三、职责
(五)处理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技术质量问题,保证期外的产品也要协助使用国妥善处理,保证飞行安全。
(六)指导用户正确使用产品。对使用国提出的技术咨询组织答复。
(七)对国内颁发的技术通报、派遣的排故小组负责联系组织,配合使用国作好安排落实。
(八)对返回国内的故障返修品,负责作出鉴定。并代表中航技公司签字,办理和督促产品的返修工作。
(九)参与飞机等级事故的先遣调查。及时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国内组织正式调查的意见。其中,三等事故,服务组(或代表)可以就地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内审批后与使用国商定。一、二等事故要及时把情况和意见报国内,按国内答复的意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