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业部关于实行有领导的技术转让暂行办法
(1982年1月1日)
原一机部曾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以(81)一机技字760号文颁布试行《关于解决技术封锁、促进技术交流的暂行办法》,根据一年来试行的情况,现对原办法进行补充修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调整,实行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出现了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对于机械工业的发展是有促进的,但是也出现了新的问题。某些地方和企业为了保持在竞争中的领先地位,出现了技术封锁和技术垄断,影响了正常的技术交流,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影响我国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必须明确认识,社会主义企业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互相协作、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必须明确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是科学技术现代化,在当前许多企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落后,熟练工人和科技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一定要高度重视科研成果和引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因此,各企业和科研单位对于自己的技术革新、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引进的国外新技术,既要对外执行国家制订的保密制度,又要在国内打破技术封锁,积极主动进行推广和交流,这是我们社会主义企业和科研单位对国民经济发展应尽的责任。要根据技术革新、科研成果或引进技术的性质和付出的代价,实行有领导的技术有偿转让、或者无偿地进行公开交流推广,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定的优越性,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作出贡献。
一、 必须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事业单位有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因此各单位凡用自筹资金和贷款发展或引进国外新技术,(指有关产品设计资料、图纸、专用工艺)除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外,向其它单位转让,应当是有偿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领导的技术有偿转让,这是社会主义企业间等价交换关系的具体表现,是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纠正某些企业长期安于现状对技术和经营管理不求改进的有力措施。
二、 技术有偿转让,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有领导地进行,才能避免盲目布点、重复生产,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在有领导的技术有偿转让时,要符合专业化生产的原则,同时要考虑受让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生产手段和组织生产能力等必须条件,使转让的技术能取得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
三、以下各项应实行无偿技术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