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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条款

  一、 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 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 战争或军事行动。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率

 第九条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人员是否全部投保和投保单位的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十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二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更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单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缴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二、 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团体人身保险保险金额给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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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     保  险  事  件      ┃ 给 付 数 额 ┃ 给付后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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