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营和集体单位的牲畜,按照投保当时的帐面净值或协商估定的价值均按七成承保。
二、 个人的牲畜,最高不能超过当时民主评定价格的七成承保。
三、 保险牲畜续保时要重新评定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
一、 按保险人规定的牲畜保险费率分别计收(附费率表)。
二、 被保险人的牲畜,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数量增减、用途变更或者需要调整保险金额时,必须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其加收或退还的未到期保险费一律按天计算。
第八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保护牲畜的规定和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对牲畜加强饲养管理,合理使役,做好防疫防灾工作。对病伤牲畜要及时治疗,妥善护理。
二、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单的同时缴清保险费。
三、 保险牲畜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义务时,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赔偿处理
一、 保险牲畜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诊断书及有关证明。
二、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时,按照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赔付。
三、 保险牲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亡时,尸体一般由被保险人按照兽医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其残值按照以下规定从赔款中扣除:
1.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胎产、阉割所致的伤亡,残值按保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扣除(肉畜按百分之五十计扣)。
2.因疾病所致的死亡,可食用的残值,按保额的百分之十五计扣(肉畜按百分之三十计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