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保险条款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 保险目的
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用保险方式保障畜牧业生产和经营的正常进行,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个人(即被保险人)所有或饲养的牲畜(牛、马、骡、驴),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本保险:
一、 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疾病,经兽医部门验体合格者。
二、 各种牲畜的起保年龄均满一周岁,最高承保年龄一般规定如下:
黄牛:十三周岁;水牛:十五周岁;马:十三周岁;骡:十五周岁;驴:十一周岁。
三、 被保险人应将其符合上述条件的牲畜全部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 由于火灾、雷击、爆炸、雪灾、冰雹、洪水、地震、地陷、崖崩、泥石流、龙卷风、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及固定物体倒塌、野兽伤害、互斗、碰撞、窒息、中毒、淹溺、触电、摔跌所致牲畜死亡或终生残废。
二、 由于疾病、胎产、阉割所致牲畜死亡。
三、 由于患传染病经当地政府命令捕杀掩埋的。
第四条 除外责任
保险牲畜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死亡、伤残或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 被盗、走失。
第五条 保险期限
保险有效期限定为一年。以保单约定的起保日的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 保险金额
保险牲畜的保险金额,按下列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