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使利率能够真正发挥经济杠杆作用,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对我国现行的利率制度进行较大的改革,提高现行利率的水平。根据目前的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应当调整那些不利于集聚资金、不利于加强企业经济核算、不利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部分,存款、贷款利率应当大体上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具体的调整意见是:
(一) 扩大存款计息的范围,设立对公单位的定期存款。 对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设立定期存款(包括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利率比活期存款利率要高一些,以利于扩大和稳定信贷资金的来源。
(二) 提高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的利率,增设八年的长期储蓄存款,以利于把更多的消费性资金转为生产性资金。
(三) 贷款利率恢复到“文化大革命”前月息六厘的水平。对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贷款实行不同的利率,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节约资金使用,加速资金周转。
(四) 增列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的利率档次。对逾期贷款和被挤占挪用贷款,在调整后利率的基础上,仍按国务院的规定分别加息和罚息百分之二十和百分之五十。
(五) 为了促进农村社队改善经营管理,农业贷款利率要适当提高,同时仍实行低于工商企业贷款利率的原则,以巩固和发展各种生产责任制,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
(六) 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 在新规定下达以前, 仍按国务院批准的《
中国银行办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内工商企业贷款利率。
(七)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存款、贷款利率,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商同各省、市、自治区政府,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八) 对知青集体企业贷款、民族用品生产和贸易贷款、节能贷款、地方建筑材料生产贷款、集镇小电影院建设贷款,仍按原规定实行优惠利率。对已经实行优惠利率的粮油贷款,以及一九八0年和一九八一年银行划转给企业作为定额贷款的一百六十亿元,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减半即月利率三厘优惠。县办和社队办的小水电贷款按原定利率执行,不作调整。
(九) 集中统一管理利率。按国务院规定,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集中统一管理。非金融部门一律不得自定利率。除了国务院批准的拨款改贷款利率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以外,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律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利率,不得自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利率幅度内,确定不同的利率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