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凡能直接用于重复工作,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经验总结,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档案都应该永久保存。
二、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都应短期保存。
三、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技档案,其保管期限应从长掌握。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科技档案的借阅、利用、收进、移出、库存进行统计,达到帐物相符和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审核制度。更改、补充图纸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对已经归了档的科技档案材料,再行修改时,应及时更换、补充以保持档案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凡是单位撤销或改组时,其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散失,经领导批准后,向上一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移交。
第二十二条 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只保管与自己承担任务的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保管科技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对库房的要求是门窗坚固、库内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档案部门要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凡新建或扩建的单位,应同时设计和建筑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要做到平战结合,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要考虑平常使用和战备的需要,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并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库房建设、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应根据国发(1980)246号、(81)二办字79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从固定资产更新费中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