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建设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按工程项目、专业组成保管单位,待整体工程结束或单项工程结束,经验收后归档。
三、地质勘探的科技文件材料按地区,以年代结合专业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四、产品、设备的科技文件材料应以产品、设备名称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五、生产技术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以专业、专题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六、设计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每一项设计工作结束后归档或边出图边归档。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科技档案材料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存档备案。
第三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按照专业特点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各单位应当拟定科技档案分类表(大纲)。
第十四条 科技档案的分类,可按工程、产品、专题、专业、区域等特征进行。其编号要科学、适用、简明、代字统一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处理好科技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保密规定,划定或调整密级,以扩大利用和交流的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有计划地做好科技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生产负责人组织领导下,由有关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组成鉴定小组,依据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科技档案的鉴定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
鉴定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科技档案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利用价值,确定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重新审查,把确实失去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剔除销毁。对可存可不存的科技档案暂时保存,待观察一段时间确无使用价值,方可造具清册,报送领导审定后再行销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编制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自己的保管期限表,经单位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