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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981年12月15日以
 (81)二办字308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管原子能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在原子能工业科研、生产和建设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的目的,收集和复制来的资料都是科学技术资料(简称科技资料)。
 第三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记述和反映我国原子能工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原子能工业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原子能科学事业继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它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我部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科研管理、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论科技档案机构隶属于何部门,其工作性质不变,各单位应将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活动都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以及归档后的变更、补充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在下达科研、生产、基建任务的同时,要提出建档要求。对科研成果、产品、基建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没有完整的科技档案材料,不予验收,不算最后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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