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严禁商品搭配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近,各地报刊和基层供销社等单位不断反映、批评商业企业硬性搭配商品。这种作法,是违反政策、影响国营商业信誉、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一种不正之风。为禁止商品搭配, 我部曾于一九八○年商计字40号文发出 “关严禁商品搭配的通知” , 以后在有关文件和会议上也多次重申过这个问题。但是,商品搭配或变相搭配的情况至今仍未根绝,各级商业部门必须引起严重注意。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一、各级批发、零售企业都要从支持生产,扩大流通,改善经营管理入手,加强市场调查、预测, 按市场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商品货源,并积极扩大销售 ,努力为消费者提供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的商品,防止盲目采购,造成商品积压。对不合市场需要或质量低劣的产品,各级商业企业有权拒绝收购(有使用价值的可按质论价收购或由商业代销)。
二、批发企业对基层供销社或零售商店(包括集体、个体零售单位)分配商品,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出售商品时,都要严禁以供紧俏商品搭配滞销商品、以供优质商品搭配质次商品,或以质次商品、滞销商品“奖供”优质商品、畅销商品。
对某些滞销商品和质次价高商品,可委托基层社、零售商店代销,或卖出后再结算。
三、各级批发、零售企业要把不准搭配或变相搭配商品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守则,予以公布,便于群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