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
(3)完成课题所需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五年),分年的计划进度,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成果;
(4)参加工作的各类人员人数,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科技骨干名单;
(5)已有工作基础及物质条件,必须新增加的条件和实现的可能性;
(6)参加协作的单位和协作内容;
(7)课题经费总概算及提出的依据,分年度用款计划建议。
四、 审批程序
1.申请者提出《申请书》,送交所在研究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初步评议并签署意见,然后报送院有关学部、委员会和计划局(一式十五份),有分院的地区同时抄报分院。
申请者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有不同意见时,也可以直接向院有关学部提出申请。
2.学部按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组织若干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领域内院重点科研课题的评议、审核。跨学部的综合性课题,由有关委员会与学部共同组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水平较高的科学家、有关技术专家、科研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一般应不少于五人,设组长一人,由学部聘请,任期两年。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在院内公布。
评审小组独立地进行评审工作,不受干扰。为了了解与掌握情况,评审小组可以向有关研究所和科技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召开扩大的评议会议,请申请者汇报、答辩和进行讨论,可以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和征询意见。
评审小组对申请的课题要就学术上的先进性、技术路线和实验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书面提出负责的评审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报告学部。评审意见可经集体讨论提出或请小组成员分别提出由组长汇总。小组成员有分歧意见时,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小组意见,但必须同时反映少数人的意见。
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提出的具体评审意见,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负责保密。
3.学部负责汇集、研究课题评审意见,在本学部专项经费限额内综合提出重点课题安排意见。
4.计划局经综合平衡提出院重点科研课题计划或安排建议,经秘书长初步审核后,报请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批准,下达执行。
五、 执行与检查
1.经批准的院重点科研课题,由学部、委员会和分院负责组织有关研究所安排落实。
计划局按核定的总概算和分年度指标逐年专项拨款,专款专用。分年度用款计划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总概算一般不能超出。必须超出时,增加幅度在10%以下的,由计划局审查,报秘书长批准;在10%以上的,视同新开课题重新申请审批。课题完成后,结余经费由所在研究所留用。
2.课题负责人负责执行计划和安排专项经费的使用,每半年写出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使用情况)的汇报材料,书面报告所在研究所、归口学部、委员会和计划局。有分院的地区同时报告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