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1981年12月11日院务会议通过)
为了改进科研管理工作,决定对全院科研课题实行两级计划管理:院重点科研课题,由院(学部、委员会)组织评审,经批准后拨给专项经费。其他科研课题由各研究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在包干经费中进行计划安排。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 确定院重点科研课题的原则
1.具有重大意义和先进水平。
基础研究要在科学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思想上有独到见解,预期可能有重要发现及突破或对科学的发展及新学科领域的开拓将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要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其结果将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发展工作要对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有明确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3.有适宜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高级研究人员)和胜任工作的科技力量。
4.有必要的实验装备等工作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解决。
二、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专项经费限用于院内单位完成院重点科研课题的直接需要,不包括行政经费开支。其使用范围是:(1)直接用于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考虑配置,除课题专用时间超过60%的以外,一般不列入课题费内);(2)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3)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用;(4)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三、 院重点科研课题和专项经费的申请
在每年编制科研计划时,由计划局会同各学部和委员会研究提出计划指南,以及专项经费按学科分配的比例和限额,经院务会议审核批准后向全院公布。
学术带头人或课题组据此提出研究课题进行申请。综合性的或跨所的课题可以联合组织申请。
申请者必须认真负责地提出《院重点科研课题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目的和意义,国内外现状和水平,工作内容和近期目标与远期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