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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第二批涉外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9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9月27日)宣布失效(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共青团中央、
 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
 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日)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问题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中国旅游总局
              关于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
                业务问题的报告

  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共青团可以青联名义对外经营旅游业务。两年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这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增进了我国青年和各国青年之间的交往和友谊,密切了同港澳台同胞、华侨、外籍华人中的青年的联系,加强了青年的统战工作,对活跃国内青少年的工作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为了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旅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的精神,现将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中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共青团经营对外旅游业务主要目的是,利用旅游形式扩大与世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加强国际青年的统战工作。为此,中国青年旅行社的接待对象,应以青年为主,接待工作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质量,接待规模近期不再发展。
 二、中国青年旅行社, 在旅游业务上受中国旅游总局统一领导。 各地业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建立的青年旅游机构,可维持现状,在旅游业务方面受地方旅游局统一管理。尚未成立机构的地方不再建立,接待工作可分别委托各地“国旅”和“中旅”负责,各级团组织应积极配合进行友好工作。
 三、中国青年旅行社已与国外的一些旅游团体或旅行社建立了联系,为了有利于外联工作,今后除与国外青年组织进行联系,组织青年访华旅游团外,还可根据需要,派人到“国旅”和“中旅”两总社的驻外机构工作,在外国不设代理机构或代理人。没有青年旅行社派驻人员的国家或地区的青年旅游事宜,委托两个总社的驻外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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