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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附发“中国银行财会稽核制度”(试行本)定于1982年试行的通知

(9) 印鉴、密押的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10) 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是否按规定执行;
(11) 传票、帐册的装订、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12) 会计人员的交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
(13) 帐户开立科目归属是否正确。
(14) 重要空白单证如本票、保管证、存单等的保管、领取手续制度是否健全。3. 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 固定资产的记录是否完整,房地产等产权证明和建筑图纸是否保存完好;折旧是否按规定摊提,不列入固定资产的用具、物资是否登记完整,基建费用开支,是否执行预决算规定;
(2) 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下各帐户反映是否正确、及时,利息、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错计错收,漏计漏收情况;
(3) 应收及应付利息是否按规定计算;
(4) 对本、外币资金的运用是否正确,有无积压,呆滞等情况;
(5) 各项行政费用开支是否认真执行预决算制度和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6) 企业基金或外币利润留成的收入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7) 各项经济指标是否认真考核;
(8) 出口收汇有否建立健全的催收考核制度;
(9) 对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的牌价、汇价的使用是否正确;
(10) 对外汇存、贷款各科目计息所使用的利率是否正确。
4. 研讨财会工作的组织、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等情况。
 十七、 财会稽核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提验身份证明或上级行的介绍信。
 十八、 财会稽核人员对所属行检查结束后,应作出“查帐报告”一式三份。除肯定成绩外,对检查中发现的、有确实证据的重要问题和事实,以及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均应详细填记在查帐报告内,“查帐报告”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行留存,一份抄报上级行凭以考核各行财会稽核工作的进行情况。
 十九、 被检查行对财会稽核人员提出的“查帐报告”,应认真对待,对提出的问题应积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检查行。如被检查行对“查帐报告”有不同意见时,应即提出书面说明,函报检查行,待检查行书面批复后再行处理。
 二十、 检查行对本行财会稽核人员的“查帐报告”留底,应认真进行事后审查,对被检查行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及时予以批复。

五 附  则

 二十一. 本制度定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管辖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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