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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附发“中国银行财会稽核制度”(试行本)定于1982年试行的通知

、 制度规定,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八、 财会稽核人员应定期向本行财会主管人员和行的领导,以及上级行请示汇报,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在上级行财会稽核人员检查本行工作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九、 财会稽核人员应经常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随时注意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对本岗位所负责行处的财会工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财会稽核人员应认真听取本行职工对财会工作的反映和意见,并如实向上级汇报。
 十、 财会稽核人员对各种违反制度和违法、失职的事实,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如知情不报或有意庇护,应与违法、失职人员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三  财会稽核人员的权限

 十一、 财会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检查本行及所属机构的一切帐目和财产;有权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二、 财会稽核人员有权参与本行和所属行处与财会稽核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召集有关人员的座谈会或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
 十三、 财会稽核人员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或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在财会稽核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借故留难,更不准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十四、 财会稽核人员有权检查所属行的财会工作和财会稽核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严重违反制度规定,以及重大事故或失职行为,有权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财会稽核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十五、 财会稽核工作分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两种。全面检查一般为定期检查,按计划进行;重点检查一般为不定期检查,根据临时需要决定。各行的财会稽核工作,应按年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核备,定期检查计划应包括:对所负责行处的财会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安排和对所负责行处财会工作带普遍性问题的解决意见和措施。
 十六、 财会稽核工作的内容, 主要为核对帐务和检查会计、 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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