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国务院201号文件先将属于中方用场地使用权投资分得的利润,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划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与合营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同样处理。
2.中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7号文件规定用中国银行贷款作为投资的,用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本息,如有多余再上交财政。
3.中方分得的利润扣除上述两项以后所余下的利润,应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如果中方投资是由几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共同进行的,应按各地区、各部门的内部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再按合营前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
4.为了照顾中外合营企业的特殊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利润交纳上可作如下变通处理:
(1)根据双方协议规定,需要用中方分得的利润购买对方股份的,其用于购买对方股份的利润部分,可以免交;
(2)按照双方协议要求,用中方分得的利润作为合营企业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免交。
(3)合营企业开办初期,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在与外方合资者对等的原则下,留给合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作为准备金,其余应全部上交财政。
5.为了调动企业主管部门办好中外合营企业的积极性,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作为主管部门盈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纳入其利润总额,一并按国家规定计提利润留成资金。
三、关于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上交问题
国务院关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执行上述规定后,计入合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工资、津贴、补贴等高于合营企业职工实得的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支的劳保医疗费用的部分,一般应按季上交财政,上交办法按上述第二条三款的规定办。但为了适当解决合营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由财政部门视各个企业住房情况,将结余工资的20-40%核留给合营企业中方,用于兴建职工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