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
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1年12月2日 (81)财企字第408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以便改进。
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中方投资部分的有关财务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场地使用费的上交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文件还规定:“场地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场地使用费作为投资的应每年从中外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的额度保证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建委、计委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加强对场地使用费收入的收支管理,这部分收入应由合营企业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其中属于为合营企业新征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列作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其中属于中国合营者原来已占用场地的使用费,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关于中方分得利润的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