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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第十六条 要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正确验级定等,不准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有争议时可以实行宰后定等。要帮助收购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验级技术,严格掌握收购标准,加强收购检疫工作,不收不合格的和变质的商品。要坚持执行收购编号剪码、定期试宰和抽查复验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地销售的生猪要做好屠宰记录。
 第十七条 收购方法要便利群众,灵活多样。收购生猪可以采取上门看猪,合格发证,约时定点,排开上市,预约收购,以及巡回流动收购等方法,做到有计划地收购。鲜蛋和家禽应以购销站自购为主,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双代店、代购员、有证商贩等各种社会力量进行代购,按规定付给手续费。实行派购的商品必须落实任务,办理派购手续(如签订派购合同或发给派购证),按品种、数量、质量、时间组织好收购。
 第十八条 购销站必须贯彻 “城乡都需要的副食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原则。对当地销售,要在保证上调的前提下,做好供应安排。并尽量就地收购,就地宰杀,就地供应,以减少环节,节省费用。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社会主义商业信誉。
 第十九条 屠宰加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畜禽宰前要检疫,鲜肉及加工的肉蛋制品,出场要检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不准销售。屠宰加工的用具、车间地面、墙壁和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定期消毒、冲洗和清扫。要逐步改善屠宰加工和营业的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减轻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

第六章 运输与储存

 第二十条 按经济区域合理安排商品流向,开展直达运输和捎脚运输,降低损耗,节约费用。
 第二十一条 调运活畜活禽要选择适当的运输工具。所用车船尤其装过农药、化肥、石灰等物品的车船必须严格冲洗,消毒。改进装载技术,提高装载量。要有专人押运,加强在途护理,严禁鞭抽棒打,力求不死不丢,确保安全运输。
 第二十二条 搞好包装、运输。鲜蛋在包装前要挑选整理,包装时要按规定操作,装卸时注意轻拿轻放,减少破损。运畜禽蛋的车箱要苫盖,防雨防晒。
 第二十三条 购销站要尽量降低活畜库存,并搞好饲养管理,减少死亡、掉膘,降低饲养成本。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销站要积极稳妥地实行经营责任制,具体形式和做法,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行经营责任制要在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国家增收,企业适当多留,职工适当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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