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商品收购、销售、上调计划和利润计划。
(二) 根据上级的规定,依靠当地政府对猪、牛、羊、禽、蛋等商品分别落实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的任务,并组织实现。
(三) 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费用开支要节约,按规定使用资金和利润留成等各项资金。有权制止平调资金,占用设备,挪用商品和摊派款项。(四) 协同工商管理部门管理集市贸易,正确发挥多渠道作用,开展业务经营,稳定肉禽蛋市场。
(五) 按上级批准的指标,聘用临时工、季节工,实行合同制,并根据规定进行奖惩。(六) 对商品收购、调拨和供应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有权抵制。
第三章 扶持畜禽生产
第八条 购销站要牢固树立生产观点。要发挥商业职能,扩大经营,畅通渠道,方便群众购销。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调查研究,当好参谋。
第九条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防疫灭病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坚持疫情报告制度,及时控制疫病散播。有囊虫病的地区要搞好驱绦灭囊工作。
第十条 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畜禽品种改良和种苗余缺调剂工作。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瘦肉型猪。有条件的购销站要根据需要适当饲养良种公猪,开展猪的人工授精,为群众养猪配种。还要办好示范性的良种猪场、禽场和孵房。
第十一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发展养猪、养牛、养羊、养禽专业户的工作,并传授科学饲养畜禽的知识。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编报计划要以生产情况和经营政策为主要依据,做到积极可靠,留有余地。要深入社队调查研究,搞好市场预测,掌握生产情况和上市规律,提高计划准确性。
第十三条 购销站对上级下达的计划, 要发动职工讨论,制定具体措施,及时组织落实。在执行过程中,任务与政策发生矛盾时,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县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健全原始记录。上报数字要准确、及时、完整,并应搞好统计说明。要系统地积累和整理本站的统计资料,供编制计划和分析产销趋势参考。
第五章 收购与销售
第十五条 要根据国家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猪、牛、羊、禽、蛋分别实行统一收购、计划收购、派购和议购。奖售物资,要及时督促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