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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农村食品购销站管理条例(试行稿)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商业部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食品购销站(以下简称购销站)是国营商业在农村经营猪、牛、羊、禽、蛋等商品的基层单位。
 第二条 购销站的基本任务是: 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和国家计划指导下,加强调查研究,正确执行政策,搞好购销业务,把企业经营搞活,支持畜禽生产,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完成国家计划,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购销站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健全规章制度,实现经营方向正、服务质量高、经济效果好的要求。

第二章 站的设置与组织领导

 第四条 坚持贯彻执行“集中产区,县以下由食品公司直接设站经营”的原则。购销站应当按经济区域设置, 做到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符合经济核算。
(一) 猪、牛、羊、禽、蛋商品量多,公社管辖范围广的重点产区,可以以社设站,实行独立核算。县以下设区的地方,也可以按区设站,根据需要下设分站。
(二) 一般产区可以选择交通方便,利于商品集散的公社驻地设置购销站,根据需要下设购销组(或称分站),购销组的业务由购销站领导,实行简易核算。
(三) 商品量少的边远公社,不设购销站、组,其购销业务由县公司指定毗邻公社的购销站承担,也可以委托基层供销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负责经营。
(四) 县城城关不设购销站,购销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属门市部经营;县辖镇与所在地的公社合并设站。
(五) 新设或撤销购销站应由县食品公司提出意见,报县商业局批准。
 第五条 购销站的职工人数应当根据购销任务和管辖范围确定。购销站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好站长、副站长、会计员、出纳员、收购验级员、兽医卫生员等专业或兼职人员,并保持稳定。
 第六条 购销站的业务由县食品公司直接领导,党、团生活、政治学习由驻地公社领导,也可由县公司直接领导。站长、副站长的任免、调动,应由县公司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请有关部门任免、调动,或者由县公司直接调派。一般干部、职工由县公司管理。
 第七条 购销站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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