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上海市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的通知
(1981年11月26日,[81]侨政政字246号、
[81]城房字第26号)
落实华侨私房政策,是保护和发扬侨胞爱国爱乡热情的一件大事。中共中央1978年3号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上海市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解决房源和资金,做了大量工作,已落实华侨私房户的87%,面积的52%。现将他们的经验转发,供各地参照。望各地房地产部门和侨务部门共同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工作。
附: 上海市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情况
(一)
“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本市华侨(包括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下同)私房受冲击、被挤占的情况比较严重。华侨自住私房受冲击的有1234户、使用面积177094平方米。
中共中央1978年3号文件和1979年7号文件下达后,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房管部门和侨务部门紧密配合,抓紧落实华侨私房政策,工作有一定的进展。至1981年第三季度,已有1079户部分或全部得到了落实,使用面积92360平方米,占总面积的52.15%。
一般做法是:
一、退还原房。动员占用私房的单位退还或动迁住户腾空,将私房归还房主,使政策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落实。这是落实政策的主要形式。几年来,原房全部退还和部分退还的,占应落实政策面积的40%以上。
二、折价收购。在房主自愿的基础上,对房主住房作了妥善安排后将私房折价收购,也是落实政策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一定要坚持房主真正自愿的原则,不能勉强。几年来,按照房主的意愿,在妥善安排房主住房后,由房管部门折价收购的,占应落实政策面积的10%左右。
三、产权交换。征得房主的同意,将新公房(包括少量的老住房)同被挤占的私房,进行产权交换,合理结算价格。这种形式,只能是落实政策的一种补充。在最近试行过程中,由于价格计算上的差距,房主愿意采取这种形式的不多。
四、暂时过渡。房主迫切要求落实政策,而被挤占的私房一时又无法退还,采取暂时过渡的办法:给房主临时分配住房,解决房主目前的居住矛盾,待私房腾空发还房主后再收回临时分配的住房。暂时过渡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凡能采取上面三种做法的,尽可能不要暂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