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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规定

关于青壮年职工文化、技术补课工作的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教育部、
 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发布)

 (一)补课工作涉及几千万职工,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各级领导应予以足够的重视,真正把它作为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突出起来,摆在应有的位置上。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青壮年职工补课工作提出具体目标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明确逐年的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证完成补课任务。
 (二)凡1968处至1980年初、高中毕业而实际文化水平达不到初中毕业程度的职工,和末经专业技术培训的三级工以下的职工,均应补课。
  文化补课的有关要求,教育部已于1981年11月18日发出《关于职工初中文化补课若干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应按《通知》的规定贯彻执行。
  专业技术补课,主要是通过学习技术理论和开展岗位练兵,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3级工应知应会水平。学习课程由各业务部门自定,教材也可由省、市、自治区业务局和国务院各部、委、总局选编。补课结业由业务部门严格考试,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通过自学完成专业技术学习的青壮年职工,允许其参加业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同样发给合格证书。
  文化、技术补课要根据补课对象的实际程度编班,保证必要的学时,注意实效,避免走过场。
  对技术工种和关键岗位的青壮年职工要优先安排补课 , 1985年前必须达到《决定》规定的80%高限要求。其它熟练工种的青壮年职工的补课,也要达到60%的低限要求。
  进行补课的办学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制宜。有条件的可尽量多办脱产、半脱产班,争取提前完成补课任务。
  文化、技术补课考核成绩应列入职工档案,并作为晋级的依据之一。
 (三)文化补课和技术补课要统筹安排,密切结合,不能偏废。文化知识是学习技术理论的基础,一般应在文化补课的基础上进行技术补课,也要注意以技术补课来调动学习文化的积极性。对已完成补课的职工,要进一步组织学习,不可松懈、停顿。有条件的单位和职工,初、中级技术理论教育可以一次完成。
 (四)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从政策上调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为解决“学与不学一个样,学好学差一个样”的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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