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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财政部发布)


  近几年来,各地财政部门试行将部分财政支援农村社队的资金,从无偿支援改为有偿周转(无息)使用的办法。这一改革,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增加财政支农力量,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良好的作用。为了加强这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支援农村社队发展生产的周转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来源是:(1)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各项支援社队资金中(如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补助费等)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资金; (2)各级财政机动财力安排的专项支农资金。 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这些资金时,通过农业银行按照“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监督拨付,列报支出决算,回收后作预算外财政支农基金管理,在农业银行开立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周转使用。
 二、周转金的主要支持对象是经济比较困难的生产队。对经济较困难的公社、大队和农村其他形式的经济联合体,也可给予扶持。 专业户和社员发展家庭副业,
如资金确有困难,在财力可能条件下,也可通过社队给予适当支持。
 三、周转金支持发展的生产项目,必须坚持方向正确,经济效果好的原则,一般应具有投资省、见校快的特点。
 四、发放周转金必须坚持贯彻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凡是社队和群众有力量办的事情,应当积极鼓励他们自已集资和依靠适度的劳动积累去办。在一般情况下,社、队举办生产事业应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财政支援只作补充,不能全包下来。
 五、发放周资金必须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先由使用者自愿提出申请,说明全部资金来源、自筹和借款数额、用途、经济效果、归还期限及保证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的,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帮助纠正,必要时可以停止支援或收回周转金。
 六、发放周转金必须坚持定期归还的原则 。 归还期限应根据支援项目的收益情况来确定,收益快的早归还,收益慢的晚归还。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归还的,应事先提出申请,报经发放单位审查批准,可适当延期归还,但不能只借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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