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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0年8月24日)废止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标准总局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业企业(包括公司、 总厂、 工厂,下同)标准化工作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于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合理地发展品种、规格,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结合全面质量管理、全面经济核算,制订和贯彻标准,使企业生产、技术活动合理化,达到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的目的。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贯穿企业生产、 管理各方面, 关联各部门。因此,企业的各个部门、全体职工应该密切协作,共同搞好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对象和制订、修订、审批、发布

 第四条 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它是对生产对象、生产条件、生产方法以及包装贮运等所作的规定。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安全、卫生、环保标准等。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对有关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运用标准化原理,制订相应的管理标准。如原材料、能源消耗定额,设备保养、使用、维修规则,技术文件审核、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文明生产的规定等。
 第五条 企业标准,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组织制订、修订,企业负责人批准、发布。但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或超出一个企业范围使用的标准,地方企业,按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中央直属企业(包括双重领导的企业), 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专业局、 公司或委托的单位审批、发布,抄送所在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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