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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稽核员应按稽核计划对负责地区各行、处、所、 社每季要巡回稽核
辅导一遍,对确定为重点稽核的行、处、所、社或项目中有疑义的帐务,必须彻底进行帐务勾对或内外核对。对错帐应组织、督促经办员查清。
 第十四条 稽核员经手稽核过的会计、出纳工作事项,凡属正确无误的,应分别在有关帐簿最后余额旁盖章, 或在帐、表空白处盖章,以明责任。凡属有疑问的
事项, 应先认真核对,查明情况后,在原件上批注或另作记录,以便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稽核员对每一个受稽核行、处、所、社前后稽核的时间要衔接,不得间断。对每一次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要落实到部门或个人, 限期完成
。 下一次稽核时,要复查其是否贯彻执行,效果如何。
 第十六条 稽核员应接受稽核行、处、所、 社分户建立稽核辅导记录。 每稽核完一个行、处、所、社应写出会计、出纳工作稽核报告(格式由分行规定)一式三份,由受稽核行、处、所、社领导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交受稽核行、处、所、社,一份报派出行,另一份由稽核员留存,备下一次稽核复查时使用。
 第十七条 对受稽核行、处、所、社的会计、出纳工作,有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项和其他问题, 应在报告中指出并按有关规定提出改进意见, 受稽核行、处、所、社应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如对稽核报告有不同意见,可在报告上批注盖章或另附书面材料,由派出行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派出行接到稽核报告后,应认真审查。对受稽核行、处、所、社提出的不同意见及书面材料,应及时研究,作出肯定或修改意见,以书面通知受稽核行、处、所、社据以执行并同时通知稽核员。
  会计出纳工作稽核报告,由会计部门归档存案。该报告的内容作为会计、出纳人员和会计、出纳工作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各支行应根据各稽核员稽核报告, 按季综合一次全辖会计、 出纳工作稽核报告,逐级综合上报分行;分行每半年一次综合全辖稽核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重大问题,应随时作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总行。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稽核制度由总行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分行拟订,各行应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修改意见,应报请批准修订后才变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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