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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否被挤占和挪用等情况。
(七) 审查暂收款项、暂付款项和业务备用金等过渡性资金收付是否符合规定。(八) 协助基层行、处、所、社总结会计、出纳工作经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为了保障稽核员履行职责,赋予他们下列工作权限:
(一) 有权检查辖内各行、处、所、社全部会计、出纳工作。根据稽核工作需要,有权调阅除密押以外的所有会计、 出纳工作有关文件; 查阅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有关档案、资料。
(二) 有权检查辖内各行、处、所、社的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空白重要凭证以及各种业务印章密押等的使用保管情况。
(三) 有权要求受稽核行、社有关部门和人员就稽核事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口头或书面说明。
(四) 有权对违反政策、制度和会计核算原则的事项,加以纠正,并督促受稽核的行、处、所、社采取措施,限期解决,问题严重的应及时向派出行报告,会同监察部门研究处理。
(五) 如发现的问题涉及其他单位人员时,有权要求受稽核行、处、所、社派人到有关单位调查核对。如涉及外埠单位人员时,应请示派出行后办理。
(六) 各行稽核员应参加对辖内有关会计出纳工作的部署和对基层单位会计出纳人员的考核评选, 奖惩等事项的研究, 对不具备会计、出纳条件和不适宜担任会计、出纳工作的,有权建议调离。

四、稽核员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 稽核员必须遵守下列各条:
(一) 必须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政治、 业务,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二) 必须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夸大或缩小事实。不得徇情包庇,隐匿不报;不得挟嫌报复, 打击诬陷。
(三) 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稽核中对有关国家机密和稽核中的秘密事项,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 必须依靠当地行、社的领导和群众,待人要谦虚谨慎,工作要认真负责。已稽核过的事项,要保证质量,经得起再稽核。

五、 工作方法和报告

 第十二条 稽核员应根据会计出纳工作安排的要求,结合负责地区行、处、所、社的不同情况,订出稽核次序、时间,确定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以及抽查比例等等,编制稽核计划经会计、出纳主管人审定后,按计划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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