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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颁发“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各受稽核行、处、所、社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对稽核员的工作,应主动协助,积极配合支持其履行稽核职责。应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借故刁难、阻挠。否则对刁难、阻挠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 稽核员的配备和条件

 第六条 各县(市)支行应按其辖属处、所、社多少,地域幅员的大小和交通情况等配备相适应名额的专职稽核员(编制在会计部门)。一般应按每五至七个基层处、所、社配备一名稽核员(按区设所的可酌情增加人数、 不满五个所社的配备
二名), 分片对基层处、所、社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巡回稽核、辅导。
 第七条 各行的专职稽核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好、 作风正派、 能坚持原则、懂得政策和业务、熟悉会计、出纳工作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八条 为了便于稽核员履行职责,稽核员的任、免、调动须报经上一级行批准。任职时由批准行发给稽核证(格式由分行规定),离职时交回稽核证由原发证行注销存档。

三、 稽核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稽核员的职责是全面稽核辖内行、处、所、社的会计、 出纳工作, 主要内容有:(一) 贯彻执行金融工作的方针、 政策、 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上级行的有关工作指示。
(二) 贯彻执行会计基本制度各项规定, 如有帐有据、 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核对、坚持复核等原则。基层处、所、社贯彻会计、出纳双人临柜,交叉复核等规定。
(三) 贯彻执行出纳制度各项规定如钱帐分管、复点复核制度、库款交接制度、帐款核对、查库制度以及“四双”规定等。
  检查出纳库房和保险柜的安全坚固情况;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如联防组织、武器弹药管理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四) 审查各项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检查库存现金、金银、外币、有价单证及空白重要凭证是否相符。
(五) 检查对单位收付的款项,是否符合信贷、结算和现金管理的规定。
(六) 审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各种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和利差补贴以及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损失款项支出、出纳短款支出和结算赔偿支出是否手续齐全、按规定权限经过批准;
 国拨、自筹和零星基建是否按规定办事,各项费用是否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和开支标准,有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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