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部科学基金组统一受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领导并分别对各学部负责,定期向学部常委会报告工作;学部常委会要关心和指导科学基金组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十一条 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拨款,也可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十二条 科学基金按年度使用。基金的预算、决算、使用、管理以及形成的固定资产的产权转移等,由科学基金委员会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每一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只限于与该项目直接有关的研究支出。如:经审议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费 (大型设备不予列入); 实验材料费;实验室改装费;水电费;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购买资料和论文报告的印刷等费用。项目承担者在制度范围内,有支配基金的自主权。
第四章 项目的申请和选择
第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逐年提出科学基金计划指南,以便对科学研究方向起一定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 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副教授 (或相当副教授) 以上的科技人员。其他申请者,得由两名教授(或相当教授)的书面推荐。
凡申请科学基金者,均应提出申请书。申请书写明:项目名称;起止年月;研究课题的内容、意义;预期目标;拟采取的研究、技术路线;阶段计划和最终期望结果;国内外水平;已有的工作基础,已经或可能进行的理论分析、计算、实验;目前的科学能力 (包括人力、设备条件等 );以及所要申请的资助额 (总金额和分年度数额) 及概算等等。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
第十六条 科学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 科学意义
能否促进和推动本学科的发展 (或扩展到其它学科领域); 有无导致重大发现或有意义的理论概括的现实可能性;在研究方法上有无重大改进及创新的现实可能性。(2) 实际效用的估价
预期结果可否成为新发明或者是技术革新的重要基础,或有助于对现有的或新提出的技术进行正确的评估、预测,从而对技术或经济产生间接的、直接的积极影响,提高实际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