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试行条例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中国科学院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八二年起设立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
第二条 设立科学基金,是为了充分发掘我国科学潜力,发现和培养人才,加强基础性研究工作,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科学基金主要用于全国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的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科学基金面向全国。全国各部门、各单位的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手续申请,不受部门、单位、地区的限制。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间科技人员的协作。
第五条 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经同行评议,择优支持。重点支持科学意义重大,学术思想新颖、 独到, 在短期内 (一般在二、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 可以得到预期结果的课题;支持重要空白学科的填补、薄弱分支学科的加强;促进边缘学科的成长。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中国科学院设立科学基金委员会和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科学基金委员会由若干名学部委员组成。其人选由学部推荐提名,经院务会议通过,院长聘任。委员任期四年;但首届委员任期为两年,期满后其中半数可再连任两年。科学基金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科学院主席团任命。
第八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主要掌握科学基金的资助原则, 制定科学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编制计划指南,审批重大的申请项目等。
第九条 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学部的科学基金组,由学部常委会任命七至十一人组成,并设专职办事人员若干人。各学部科学基金组具体负责本学部所辖学科领域内的申请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同行评议和可行性研究与审查,并有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下的资助项目。
各学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某些固定或临时的科学基金评审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