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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行政机关招待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关于整顿宾馆、 招待所的精神和征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招待所(以下简称招待所), 其主要任务是为各级党政机关出差、开会的人员提供食宿及会议服务。
  招待所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经营办法。
  招待所要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未经批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的不得营业。招待所应按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准随意扩大经营范围。如有必要扩大经营范围的要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招待所要加强经济核算, 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房间、床位利用率,提高服务质量。有条件的还可以增加服务项目,便利群众,增加收入。
 第四条 招待所职工要树立全心全意为客人服务的思想, 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
性, 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招待所的人员配备,要按照精简的原则, 由其主管部门提出, 报有关部门核定。
  招待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发给服务人员一定数量的工作服。具体办法可比照当地国营旅馆业的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
  招待所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所需要费用由招待所从收入内开支。
 第六条 招待所的设备要大众化, 简朴实用。 除少数房间可配置少量高档设备外,普通客房、会议室、礼堂原有的高档设备可以继续使用,过去没有配置的,一般不得配置。客房等级一般应按房屋结构、室内设备和房间面积等主要条件划分。但等级不宜过多,差别不要太大。
 第七条 招待所的客房床位、 会议室、礼堂等收费标准, 要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制定。其具体标准应适当低于当地国营旅馆同等类型客房床位、会议室、礼堂等的收费标准,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执行,并抄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查。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新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不经批准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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