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5月16日 实施日期:1994年5月16日)废止(原因:已被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代替)关于实行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拟订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务院批转)
近两年来, 工交战线逐步实行了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 方向是正确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由于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办法不够完善,还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问题。现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对进一步实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需要注意解决的若干问题,作出以下具体规定:
(一) 对工业生产经济责任制必须要有全面的理解。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责、 权、 利紧密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企业的主管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都要层层明确各自在经济上对国家应负的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各项专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为国家提供优质适销的产品和更多的积累;它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把企业、职工的经济责任和经济效果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认真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有奖有罚;它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条件,使企业逐步成为相 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
(二) 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必须保证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按社会需要生产,不能利大大干、利小小干,造成产需脱节。要不断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要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要考核上交利润,同时还要考核产量、质量、品种、成本等指标。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确定考核指标时,可以有增有减,有所侧重,并制订具体的考核标准。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按规定提取利润留成或超收分成;每少完成一项,参照国务院[1980]23号文件的规定,扣减一定比例的利润留成(分成)额。
(三) 对于生产市场短缺的低利产品和小商品的企业,要采取鼓励和扶植的政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核定这些企业的利润留成比例、包干基数和超收分成比例时,应当给予适当照顾。计划、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扶植小商品生产的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