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4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现将审查指南修改公报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田力普
二○○八年二月二日
审查指南修改公报
(第1号)
一、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第五部分第七章第2.3节修改为:
“2.3 期限的计算
期限的第1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1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2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
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国家公告调休的,以调休后的日期为准。例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7年10月30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1月2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又如,某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2007年12月6日,其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2月13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2008年2月6日-12日放假)。”
上述修改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二、关于第五部分第七章修改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