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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农业部1980年11月25日 农〔牧〕字第181号)


  根据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兽医微生物菌种毒种及病原性原虫类虫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和任务

  一、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作,由农业部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

  二、根据具体情况,部分兽医微生物菌种由农业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分管,纳入管理中心菌种统一编目。

  三、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承担以下任务:

  (一)兽医微生物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收集、鉴定、保藏、交换和供应;

  (二)菌种及原虫病虫种的保存方法和鉴定方法的研究;

  (三)根据国家统一编目要求,编制菌种虫种目录。对新收集的菌种进行编号登记,并报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

  (四)办理对外交流和交换菌种。

  四、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保藏、鉴定菌种的人员和经费,分别由管理中心和分管单位负责。

  第二条 菌种分类

  五、根据病原微生物致病的危害性分为四类:

  (一)牛瘟、口蹄疫、猪水泡病、马传贫、真性鸡瘟、非洲马瘟等强毒菌种;

  (二)牛肺疫、马鼻疽、炭疽、破伤风、狂犬病、伪狂犬病、猪瘟、布氏菌病、结核、钩端螺旋体等强毒菌种;

  (三)不属于(一)、(二)类的其他强毒菌种;病原性原虫类虫种;

  (四)供生产和检验用的各种弱毒菌种。

  第三条 收集

  六、管理中心及分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向国内有关单位索取菌种。

  七、凡单位或个人分离鉴定、筛选得到的有一定价值的菌种,应将该菌种及有关资料,送交管理中心或分管单位进行鉴定复核,确认有保存价值者,即编入国家菌种目录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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