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援外标识使用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 污损或侮辱援外标识的;
(二) 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援外标识的;
(三) 将援外标识用作商业用途的;
(四) 将援外标识用于与对外援助无关活动的;
(五) 在承担援外项目对外移交后或援外活动结束后仍使用援外标识的;
(六) 未经商务部同意,将使用援外标识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2、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略)
3、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4、对外援助建筑物标识图案(略)
附件1
对外援助物资标识图案制作说明
一、援外物资标识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国旗下方是“中国援助”的外文译文,外文译文下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援助”中文字样,国旗两边各有一枝橄榄枝叶图案。图样见附件2。
二、援外物资标识由蓝、红、绿、黄四色组成,各标准色规范为:蓝C:95 M:76 Y:0 K:0,红C:0 M:100 Y:100 K:15,C:92 M:0 Y:100 K:0,绿 C:92 M:0 Y:100 K:0,黄C:0 M:0 Y:100 K:0。其中,C、Y、M、K分别为印刷标准色青、品、黄、黑。
三、援外物资标识中的中文字体为汉仪大宋简体(汉仪字库),英文字体为汉仪超粗黑,其他外文字体选用相似字体。
四、“中国援助”的常用外文译文如下:
(一)英文:CHINA AID
(二)法文:AIDE DE LA CHINE
(三)阿拉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