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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修订)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价格需要听证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部分听证人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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