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条 [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

  第三十一条 [强迫职工劳动案(刑法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
  (二)采用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强迫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刑法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侵犯财产案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刑法二百八十一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聚众斗殴案(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十八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