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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种植业管理司(植物保护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一)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畜牧业司(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
  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和草原资源的保护工作;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牧草种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与进出口审核工作;负责饲料和草原监督管理,指导草原鼠虫害防治和防火工作。
  (十三)兽医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办公室)。
  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内动物防疫、检疫;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的工作;承担兽药审批的审核工作;承办拟订兽药及兽药残留国家标准并组织实施的工作;承办兽用生物制品安全管理工作;承办国内和进出境动物检疫的有关事宜;承办涉及国际兽医事务。
  (十四)农垦局。
  拟订垦区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的对外关系;监管直属垦区国有资产和财务工作;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拟订热带、亚热带地区作物发展规划,指导其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
  (十五) 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局)。
  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十六) 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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