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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一)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或相关职业资质或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申请参加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二)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参加中总协,为个人会员。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凡申请参加中总协的单位及代表和个人,应承认中总协章程,且近三年内无违反国家法规及职业道德的重大事项与行为。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关单位的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中总协,成为单位会员。

  (一)国有大中型独资、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正常运转二年以上的民营企业;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正常运转二年以上,经批准在内地依法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

  第十二条 除第十一条第(三)款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院校、团体、中介机构、机关等单位中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也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中总协,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国际财务管理师等相关职业资质的人员申请加入中总协,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也可以成为中总协的个人会员。

  (一)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的著名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有特殊贡献的知名人士,中总协可聘请为名誉会员;

  (二)曾在中总协担任过领导职务,以及被聘任过中总协高级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中总协职务后,经征得本人同意,可转为名誉会员;

  (三)曾是中总协单位会员代表人,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单位现职者,可申请转为个人会员。

第四章 入会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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