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员证遗失者,应及时向中总协或分会提出补发会员证的申请,经中总协或分会审查后,补发新的会员证。
第十三条 因违纪违法被刑事处分的会员,中总协或分会应在决定生效后30日内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般应交回会员证。如本人要求留作纪念,可不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证实行统一编号,号码设7位数。由中总协直管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总”,最大一位数代表届次,如中总协会长编号为总4100001,副会长依次为总4100002…,常务理事为总4200001…,理事为总4300001…。
第十六条 各分会会员的会员证,在编号前加该分会的两个字的简称,如,“石油”、“航天”、“电子”等。各分会会员证编号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办理会员证应交本人一寸标准彩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会员证上,一张贴在会员入会申请表上。
第十八条 中总协的理事会成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以及中总协直接管理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负责办理。
第十九条 分会会员的会员证,由中总协委托各分会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分会负责填写会员证的内容,贴上照片并盖上分会印章后报中总协秘书处,核准后盖中总协钢印。
第二十一条 分会会员入会申请表由分会留存,各分会办理完会员证后,及时将会员证登记备案表报中总协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拟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中总协网站“会员管理服务”栏直接下载入会申请表,填表后附一寸标准彩照2张,寄中总协秘书处(会员部),待批准后由中总协办理会员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总协秘书处负责解释。